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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09年 [法律實務組] 刑事訴訟法

第 四 題

四、甲殺人未遂案件經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7 年後,因逾期上訴而告確定,嗣甲於判決送達後 30 日,依刑事訴訟法第 421 條規定,主張有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聲請再審。試問: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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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即反應「再審」的兩大程序審查要件:客體適格性與法定期間。請先檢驗「殺人未遂」是否屬於第376條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影響第421條之適用),再檢算「判決送達後30日」是否逾越第424條之20日不變期間,最後依第433條導出法院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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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因「殺人未遂」受有罪判決確定,是否得以「重要證據漏未審酌」為由依《刑事訴訟法》第421條聲請再審?又其於判決送達後30日始提出聲請,程序是否合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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