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9年
[法院書記官] 刑事訴訟法
第 四 題
甲殺人未遂案件經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7 年後,因逾期上訴而告確定,嗣甲於判決送達後 30 日,依刑事訴訟法第 421 條規定,主張有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聲請再審。試問: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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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再審題型,首要檢查「再審客體」是否正確,次查「法定期間」是否遵守。本題應從刑事訴訟法第421條的雙重客體限制(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經第二審確定)與第424條的20日聲請期間著手,進行雙重檢視並得出程序不合法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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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本題核心爭點在於甲之再審聲請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21條之客體要件,以及是否遵守同法第424條之聲請期間,進而決定受訴法院應為實體或程序裁定。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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