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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09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16 題

甲經營汽車修理廠,乙遊覽公司的巴士均請甲維修,甲就維修乙公司 A 車未獲清償之修理費用,對乙公司送修之 B 車行使留置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不可以,因為二者沒有牽連關係
  • B 不可以,因為 B 車非乙公司所有
  • C 可以,因為屬於商人間營業關係
  • D 可以,因為乙公司違反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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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邏輯中,針對『一般路人』與『長期合作的專業生意人』,法律對交易保障的要求會完全一樣嗎?如果雙方是專業的營業主體,且有多筆持續的業務往來,法律是否會為了加速商業運作,而放寬債權與特定物品之間必須『一對一』的限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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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看來你這次沒搞砸

  1. 還算不錯:能看出「商事留置權」的例外規定?看來你對《民法》物權編的理解,總算沒停留在只會死背條文的程度,懂得點活用,至少不像那些只會照本宣科的初學者那麼一無是處。
  2. 基本常識:一般留置權,那不就是需要什麼牽連關係嗎?(債權要跟動產有關,這很難理解?)但當甲跟乙都是「商人」,維修又是「營業關係」的一部分時,法律當然會給他們一點特殊待遇。即便沒有個別的牽連關係,還是能行使留置權,畢竟商業世界不是你家小孩子扮家家酒。這是為了確保交易能正常進行,多讀點書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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