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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50 題

主管機關依據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課予相關人員接受一定時數環境講習之決定,該決定之性質為何?
  • A 事實行為
  • B 行政指導
  • C 保全措施
  • D 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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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行政機關針對某人「已經發生的違規行為」,單方面做出一個具有法律強制力、且會讓你「產生額外負擔或義務」的決定時,這種帶有「懲戒或教育目的」的法律手段,通常會被歸類在行政法的哪一個分類範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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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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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境講習之法律性質
💡 環境講習屬對違反行政法義務者之裁罰性不利處分。
比較維度 行政罰(環境講習) VS 行政指導
法律依據 行政罰法第2條 行政程序法第165條
拘束力 具強制性,不從可罰 無強制性,民眾可拒絕
處分目的 裁罰過去之違規行為 引導、勸告以達成目的
救濟途徑 可提訴願及行政訴訟 原則上不得提起救濟
💬環境講習具備強制裁罰性,屬於行政罰而非行政指導。
🧠 記憶技巧:違規受訓二條找,裁罰不利跑不了(行政罰法第2條)。
⚠️ 常見陷阱:易將「講習」誤認為中性的教育宣導(行政指導)或不具法律效力的「事實行為」,忽略其強制性。
行政罰之種類 裁罰性不利處分之定性 行政處分之六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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