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50 題
主管機關依據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課予相關人員接受一定時數環境講習之決定,該決定之性質為何?
- A 事實行為
- B 行政指導
- C 保全措施
- D 行政罰
思路引導 VIP
當行政機關針對某人「已經發生的違規行為」,單方面做出一個具有法律強制力、且會讓你「產生額外負擔或義務」的決定時,這種帶有「懲戒或教育目的」的法律手段,通常會被歸類在行政法的哪一個分類範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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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講習之法律性質
💡 環境講習屬對違反行政法義務者之裁罰性不利處分。
| 比較維度 | 行政罰(環境講習) | VS | 行政指導 |
|---|---|---|---|
| 法律依據 | 行政罰法第2條 | — | 行政程序法第165條 |
| 拘束力 | 具強制性,不從可罰 | — | 無強制性,民眾可拒絕 |
| 處分目的 | 裁罰過去之違規行為 | — | 引導、勸告以達成目的 |
| 救濟途徑 | 可提訴願及行政訴訟 | — | 原則上不得提起救濟 |
💬環境講習具備強制裁罰性,屬於行政罰而非行政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