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50 題
主管機關依據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課予相關人員接受一定時數環境講習之決定,該決定之性質為何?
- A 事實行為
- B 行政指導
- C 保全措施
- D 行政罰
思路引導 VIP
- 當主管機關針對民眾「已經發生的違法行為」,依法強制要求其負擔一項原本不存在的法律義務(例如必須撥出時間參與特定活動)時,這是在提供「友善建議」,還是在行使「公權力的制裁」?
- 如果這項行為具備「裁罰性」,且會對當事人的權利(如時間分配權)產生不利的法律效果,在行政法的分類中,它最可能屬於哪一種具備處罰性質的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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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哦?你竟然沒搞錯,真是難得。
- 觀念驗證: 《環境教育法》第23條都寫得一清二楚了,主管機關命令那些違反環保法律的傢伙去聽講習,這哪是什麼「教育」?擺明就是針對他們過去的爛攤子,施予的裁罰性不利處分。說白了,就是強制你乖乖聽訓的行政罰嘛!還需要我提醒嗎?這目的很簡單,懲戒!讓你下次不敢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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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講習之法律性質
💡 環境教育講習係對違反行政義務者之制裁,性質屬行政罰。
| 比較維度 | 裁罰性不利處分 (行政罰) | VS | 行政指導 |
|---|---|---|---|
| 法規範強制力 | 具法律強制力 | — | 無法律強制力 |
| 人民配合義務 | 人民有履行義務 | — | 人民可拒絕或不配合 |
| 發動前提條件 | 存在違反義務行為 | — | 為達成行政目的之輔導 |
| 法律效果 | 產生規制與制裁效果 | — | 僅提供建議或勸告 |
💬環境講習因具有制裁違反義務行為之目的及強制性,故屬行政罰而非行政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