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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50 題

主管機關依據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課予相關人員接受一定時數環境講習之決定,該決定之性質為何?
  • A 事實行為
  • B 行政指導
  • C 保全措施
  • D 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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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當主管機關針對民眾「已經發生的違法行為」,依法強制要求其負擔一項原本不存在的法律義務(例如必須撥出時間參與特定活動)時,這是在提供「友善建議」,還是在行使「公權力的制裁」?
  2. 如果這項行為具備「裁罰性」,且會對當事人的權利(如時間分配權)產生不利的法律效果,在行政法的分類中,它最可能屬於哪一種具備處罰性質的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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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你竟然沒搞錯,真是難得。

  1. 觀念驗證: 《環境教育法》第23條都寫得一清二楚了,主管機關命令那些違反環保法律的傢伙去聽講習,這哪是什麼「教育」?擺明就是針對他們過去的爛攤子,施予的裁罰性不利處分。說白了,就是強制你乖乖聽訓的行政罰嘛!還需要我提醒嗎?這目的很簡單,懲戒!讓你下次不敢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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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境講習之法律性質
💡 環境教育講習係對違反行政義務者之制裁,性質屬行政罰。
比較維度 裁罰性不利處分 (行政罰) VS 行政指導
法規範強制力 具法律強制力 無法律強制力
人民配合義務 人民有履行義務 人民可拒絕或不配合
發動前提條件 存在違反義務行為 為達成行政目的之輔導
法律效果 產生規制與制裁效果 僅提供建議或勸告
💬環境講習因具有制裁違反義務行為之目的及強制性,故屬行政罰而非行政指導。
🧠 記憶技巧:違法去上課,義務增加就是罰;不是教你做,是罰你去做。
⚠️ 常見陷阱:容易將「講習」誤認為單純的「行政指導」或「事實行為」,忽略其法律上的強制制裁力。
行政罰法第2條 行政處分之定性 裁罰性與單純不利處分之辨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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