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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9年 [監獄官] 刑法與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三 題

甲(15歲)涉嫌實行普通傷害罪而開啟少年保護事件程序。調查中,甲的父親乙找朋友丙擔任甲的輔佐人,丙法律系畢業後在私立高中擔任公民老師。少年法院收到乙提出選任丙擔任甲輔佐人的聲請,以在調查中僅能選任律師擔任少年的輔佐人而駁回前述乙的聲請。試問,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少年法院的決定是否正確?(20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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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直擊《少年事件處理法》關於「輔佐人選任資格」的特別規定(第31條)。考生需敏銳察覺法條中「原則選任律師,例外經法院同意得選任非律師」的明文規定,進而指出少年法院以「僅能選任律師」為由逕予駁回,構成適用法則不當與裁量怠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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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少年保護事件調查程序中,少年法院得否以「僅能選任律師」為由,駁回法定代理人選任非律師為少年輔佐人之聲請?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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