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監獄官] 刑法與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三 題
三、甲(16 歲)涉嫌實行刑法第 227 條第 1 項之行為。少年法院對甲開啟保護事件程序,調查中,甲沒有選任輔佐人。少年法院對甲詢問。請問,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少年法院的行為是否合法?(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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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立即聯想少年事件處理法中『強制輔佐(強制辯護)』之規定(少事法第31條之1)。解題關鍵在於區分『調查程序』與『審理程序』:少年涉犯重罪(最重本刑三年以上)需在『裁定進入審理程序』後才強制指定輔佐人,涵攝本案事實即可得出調查中無強制輔佐義務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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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少年涉犯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於少年保護事件「調查程序」中未選任輔佐人時,少年法院未強制指定輔佐人即逕行詢問,是否合法?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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