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監獄官] 刑法與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四 題
四、甲(15 歲)涉嫌實行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的加重竊盜罪。少年法院確定甲有可罰性,但應採取何種保護處分措施以滿足甲的教養需求還無法確定。請問,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少年法院接下來應該如何決定?(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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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確定有可罰性但無法確定保護處分措施』,應立刻聯想到《少年事件處理法》中專門為此設計的『交付觀察』制度。解題時需點出少事法第44條的規定,並強調少事法『保護優先』與『個別化處遇』之立法宗旨,論述法院應如何透過少年調查官的觀察來決定最終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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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少年法院於確認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行為後,若難以決定最適切之保護處分以滿足其教養需求時,應踐行之程序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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