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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監獄官] 刑法與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四 題

四、少年甲因涉犯刑法上竊盜罪,經檢察官移送少年法院。少年法院基於少年調查官調查結果,認為情節輕微而無進行審理之必要,因此裁定不付審理並施以告誡處分。惟該裁定確定後,甲即無正當理由拒絕到院執行,法院乃對甲核發同行書,強制少年到場接受告誡。試問,依據現行少年事件處理法,法院核發同行書之處理是否適法?(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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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核心在於「強制處分法定原則」與「處分性質之定性」。考生須先區辨少事法第29條的「不付審理附隨處分(告誡)」與第42條的「保護處分」之體系差異,並檢驗核發拘束人身自由的「同行書」是否具備明文法律授權,最後輔以比例原則進行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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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少年法院得否針對拒絕接受「不付審理裁定之告誡處分」的少年,逕行核發「同行書」強制其到場?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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