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監獄官] 刑法與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三 題
三、16 歲之少年甲因有觸犯強盜罪之嫌疑,經警察移送少年法院,少年法院調查過程中,甲矢口否認犯罪。法院因查無相關證據可認定甲有被移送之事實,於是作成不付審理之裁定,並告確定。其後,警察就同一強盜事件,循線發現另有少年乙、丙共同參與對被害人之強盜行為,乃將乙、丙移送少年法院。法院調查時,乙、丙在法庭上陳述甲才是本件強盜行為的主謀,且行為時在現場指揮與把風,法院再傳喚甲到庭作證與對質後,甲始承認確實有參與強盜行為之計畫與實行。因此,法院乃類推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64 條之 2 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裁定重新審理。試問,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詳述法院之裁定是否適法?(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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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考生應先思考少年事件處理法中『重新審理』制度的立法目的,是否僅限於『有利於少年』的情形。接著,檢驗法院對於確定之不付審理裁定,進行『不利於少年之類推適用』是否違反了程序法上的『不利類推禁止原則』與『一事不再理(實質確定力)』,最後結合少事法保護優先之宗旨得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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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少年法院於「不付審理裁定」確定後因發現新證據,得否類推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64 條之 2 規定,為「不利」於少年之重新審理裁定?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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