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監獄官] 刑法與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四 題
甲(15 歲)涉嫌實行普通竊盜罪,少年法院依法對甲開啟少年保護事件程序。少年調查官乙為了掌握甲的學習和成長背景,對甲的父親丙發出通知書以傳喚丙到場,未料丙竟無故不到場;請問,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為了調查事實,乙應如何處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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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即聯想到《少年事件處理法》中關於「強制處分權限分配」的規定。解題關鍵在於區分「少年調查官」與「少年法院法官」之權限,釐清調查官雖有權傳喚,但面對無故不到場的法定代理人,有無核發「同行書」之權限(法官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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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少年調查官於法定代理人經合法傳喚無故不到場時,是否有權直接行使強制力(核發同行書),或應循何種程序處理?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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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事法:強制同行處分權
💡 調查官具傳喚權,但發行同行書具法官保留性,須由法官核發。
🔗 調查官處理法代無故不到場程序
- 1 合法傳喚 — 依少事法第21條通知法代丙到場
- 2 無故不到場 — 確認丙無正當理由缺席調查程序
- 3 陳報法官 — 調查官將情狀報請法官審核
- 4 核發同行書 — 法官依少事法第22條核發同行書
- 5 執行強制 — 由警察或調查官強制丙到場協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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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思考少事法中還有哪些處分屬於「法官保留」範疇(如搜索、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