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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icial_immigration_regular_essay 109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二 題

人民向行政機關依法申請之案件,經行政機關予以駁回,人民經依訴願程序救濟後,向行政法院起訴請求該機關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經行政法院依行政訴訟法第200條第4款之規定,於判決主文諭知:「(第1項)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撤銷。(第2項)被告對於原告之申請,應依本院之法律見解另為適法之處分。(第3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於該判決確定後,行政機關未另作處分前,人民以上述確定判決主文第2項部分為執行名義,向行政法院聲請對行政機關強制執行,行政法院應否准許?(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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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訴訟法第200條第4款之課予義務判決是否具有執行力,及當行政機關怠於作為時,人民能否據此聲請強制執行。思考重點在於該判決是否為給付判決,並引述相關法規與最高行政法院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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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行政訴訟法第200條第4款之課予義務判決是否具備執行力,人民得否據此聲請強制執行?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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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課予義務判決執行力
💡 課予義務判決具執行力,行政機關不履行時法院可處怠金。

🔗 課予義務判決之強制執行流程

  1. 1 取得執行名義 — 法院依行政訴訟法第200條第4款作成確定判決
  2. 2 行政機關怠於履行 — 機關未依判決意旨於期限內另為適法處分
  3. 3 提出聲請 — 人民依同法第305條第1項向行政法院聲請執行
  4. 4 間接強制 — 法院依強執法第128條第1項裁定處以怠金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行政機關若仍不履行,法院得連續處以怠金直至履行。
🧠 記憶技巧:課予義務乃給付,不理判決罰怠金,三百零五准強執。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第200條第4款判決僅具確認性質,或漏未援引第305條准用強執法。
行政訴訟法第305條 給付訴訟之執行 怠金與間接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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