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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icial_immigration_regular_essay 112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一 題

起造人甲依建築法規定向乙建築主管機關申請 A 屋之建造執照,並於取得建造執照,興工建造 A 屋完竣後,向乙機關申請使用執照。乙機關於審查起造人甲之使用執照申請案時,始發現原核發之建造執照係屬違法。
試問:乙機關得否以原建造執照係違法核發為由,否准起造人甲關於 A 屋使用執照之申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建築法 第 25 條第 1 項本文: 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 第 28 條第 1 款、第 3 款: 建築執照分左列四種:一、建造執照: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應請領建造執照。……三、使用執照:建築物建造完成後之使用或變更使用,應請領使用執照。 第 70 條第 1 項: 建築工程完竣後,應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申請使用執照。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派員查驗完竣。其主要構造、室內隔間及建築物主要設備等與設計圖樣相符者,發給使用執照,並得核發謄本;不相符者,一次通知其修改後,再報請查驗。但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查驗期限,得展延為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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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效力」及「依法行政與信賴保護」。應探討乙機關原核發之建造執照在未被合法撤銷前是否仍有效力(構成要件效力)。接著涵攝建築法第70條之規定,說明核發使用執照的法定審查要件,藉此推論機關得否逕以建照違法作為否准使照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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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效力,以及主管機關於審查使用執照時,得否以原建造執照違法為由逕予否准。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效力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違法建照與使照核發
💡 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效力與建築執照之羈束審查範圍

🔗 違法建照對使照申請之影響邏輯

  1. 1 核發違法建照 — 處分雖違法但非無效,依程法110條第3項具有效力
  2. 2 構成要件效力 — 建照未撤銷前,主管機關應受該處分效力之拘束
  3. 3 使照法定審查 — 依建築法70條,僅得就完工建物與設計圖樣進行查驗
  4. 4 否准之適法性 — 不得跳過撤銷建照程序,逕以建照違法為由否准使照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涉及行政程序法第121條撤銷權之時效,及第120條之損失補償。
🧠 記憶技巧:效力存續(110)、法定審查(建70)、程序先行(117)、信賴保護(119)。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行政機關發現違法即可隨時否准,卻忽略行政處分在撤銷前仍具存續效力及信賴保護之限制。
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效力 職權撤銷與信賴保護 羈束處分與裁量處分之區分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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