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dicial_immigration_regular_essay
110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二 題
甲以自己所有坐落於乙縣之山坡地申請參加乙縣依法辦理之民國(以下同)100 年獎勵輔導造林計畫,並經乙縣政府核准造林面積 0.5 公頃、每年獎勵金 1 萬元、獎勵期限為 20 年。甲並簽立切結書同意於獎勵期間內接受主管機關指導善加管理經營林木,使之長大成林不任其荒廢或擅自拔除毀損。如有違背願返還所有已領之獎勵金。後甲領取 100 年至 107 年之獎勵金。而乙縣之主管機關遲於 108 年 3 月 1 日進行造林檢測時,發現核准造林之林地內存有核准前自始即無法造林之水泥鋪面道路,面積約 0.04 公頃卻未自核准造林之面積內扣除,造成甲溢領獎勵金。問:乙縣政府核准甲之造林計畫,屬行政法上何種行為?乙縣政府於 110 年 4 月 10 日可否依法追繳甲溢領之獎勵金?(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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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授益行政處分之定性、違法處分之撤銷及其除斥期間。首先需分析核准造林計畫是否符合行政處分之要件。其次,針對溢領獎勵金之情形,應辨明其屬違法授益處分之撤銷而非合法處分之廢止。最後,依行政程序法第121條第1項計算撤銷權之2年除斥期間,判斷機關是否仍得撤銷並依公法上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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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核准造林計畫之法律性質為何,以及行政機關欲追繳溢領獎勵金時,是否受違法行政處分撤銷權之除斥期間限制。 【解析】 壹、核准造林計畫之法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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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益處分撤銷與追繳
💡 判斷處分瑕疵後,應於兩年除斥期間內撤銷始得追繳溢領金。
🔗 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流程
- 1 定性授益處分 — 確認核准造林計畫為行政處分
- 2 識別自始瑕疵 — 水泥鋪面屬核准前存在之瑕疵,適用撤銷
- 3 檢查除斥期間 — 確認是否於知悉後2年內行使撤銷權
- 4 判斷返還義務 — 處分經撤銷後,始依第127條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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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處分合法但發生事後違約,應檢視第123條之廢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