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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09年 [地政] 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土地利用

第 六 題

不定期租賃,除立租約時即未約定租期外,依民法規定還有哪 2 種形成方式(4 分)?請依民法第 450 條及土地法第 100 條規定,說明房屋出租人如欲收回不定期租賃之房屋,應符合哪些情形(16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民法第422條 民法第450條 民法第451條 土地法第10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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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不定期租賃的形成方式(租期逾一年未以字據訂立、租期屆滿後繼續使用未反對)。詳述民法與土地法對收回不定期租賃房屋的法定事由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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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定期租賃之另外2種形成方式:

  1. 租賃期限逾一年,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民法第422條)。
  2. 租賃期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民法第451條默示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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