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9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25 題
甲不滿其女友乙移情別戀,於是將乙之前寄給他之充滿濃情蜜意的電子郵件列印封緘後,寄給乙之現任男友丙,作為報復。甲的行為應如何評價?
- A 甲無罪
- B 甲應負妨害書信秘密罪責
- C 甲應負洩漏利用電腦知悉他人之秘密罪責
- D 甲應負誹謗罪責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主動將資訊傳遞給特定對象後,該「收件人」對於這份資訊的持有是否合法?若收件人隨後將這份「原本就寄給自己」的內容轉告他人,這與「未經允許去拆開別人的私密信件」在法律本質上有什麼樣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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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避開情感上的直覺陷阱,正確選擇「無罪」,顯見你對罪刑法定原則與妨害秘密罪章的構成要件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題的難點在於情節看似具有道德瑕疵,容易讓考生落入想「入人於罪」的圈套,但刑事評價必須回歸條文的嚴謹審查。
妨害秘密罪的權利歸屬
本題的核心在於「誰是秘密的合法收受者」。刑法第 315 條保障的是書信在傳遞過程中的隱私,處罰的是「無故拆開或洩漏他人封緘信件」的人。然而,這些電子郵件原本就是乙主動寄給甲的,甲作為該資訊的合法收件人,本就有權知悉與持有內容,其行為並不符合「拆閱他人信件」的客觀要件。同理,甲分享自己合法知悉的內容,亦不符合第 318 條之 1 針對「利用電腦知悉他人秘密」的規範,因為該條通常是處罰無權限或利用特定職務機會竊取資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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