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11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二 題
高中老師甲寫了一封信給前女友乙,甲將該信投至郵筒,兩天後郵差將該封信送至乙家時,乙正好不在家,乙的父親丙看到署名為甲的信,未得乙同意就直接開拆,並閱讀了該信的內容,信件中甲自承是負心漢,且對乙始亂終棄,丙非常生氣,將這封信用手機拍攝成數位照片,並將該數位照片上傳至任何人均得連線閱覽的網路討論區,許多網友看到後對甲惡評連連。請問丙的刑責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丙的行為應區分兩個階段檢驗:首先是未經同意開拆他人信件,涉及刑法第315條妨害書信秘密罪;其次是將內容拍照上傳網路,涉及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加重誹謗部分,需特別論述刑法第310條第3項「真實不罰條款」,點出甲始亂終棄屬「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故無法阻卻違法。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妨害書信秘密罪之成立要件、加重誹謗罪之認定及「真實不罰條款」(涉及私德)之適用界線 【解析】 壹、丙未得同意開拆信件之行為,成立刑法第315條之妨害書信秘密罪: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書信秘密與加重誹謗
💡 分析未經授權拆信與散布私德事實之刑責與真實不罰條款限制。
🔗 丙之行為刑事責任分析流程
- 1 未經同意開拆信件 — 成立刑法第315條妨害書信秘密罪
- 2 拍照上傳網路討論區 — 符合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構成要件
- 3 檢驗真實不罰條款 — 屬私德且無關公利,依310條3項但書不免責
- 4 數罪併罰 — 侵害不同法益,依刑法第50條併罰
↓
↓
↓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思考丙若非上傳至討論區而是私傳予乙,是否仍成立散布於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