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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13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二 題

甲為調查其配偶 A 之婚外情,趁機輸入私下偷記的密碼登入A的手機查看,果然發現A與B發生婚外性行為的親密對話,甲為取證乃將相關對話截圖,並將該對話截圖從A的手機轉寄到自己的手機予以存檔。之後,甲找B理論並威脅「除非你依本地習俗至市場舉牌懺悔下跪幫我洗門風,否則就上法院告你」,B為避免被告遂至市場舉牌懺悔下跪。試問本案中甲可能應負之刑責。(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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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甲對其配偶A手機的侵入與資料取得,以及對B的脅迫行為。分析時需區分甲的行為階段:首先是未經同意進入他人手機並取得對話,可能涉及妨害電腦使用罪、妨害秘密罪;其次是對B施加壓力,迫使其公開羞辱,則需探討是否構成強制罪、恐嚇危害安全罪,並考慮其目的與手段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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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登入配偶A手機並截圖對話、轉寄存檔的行為,以及威脅B公開羞辱的行為,分別構成何種罪名。 【解析】 壹、甲登入A手機、截圖、轉寄存檔行為之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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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數位取證與強制罪責
💡 區分妨害電腦使用與秘密罪態樣,並判斷強制罪手段與目的之不法性。
比較維度 妨害秘密罪 (315-1) VS 妨害電腦使用罪 (358)
行為客體 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 電腦或其相關設備(如手機)
行為態樣 窺視、竊聽、竊錄 入侵、破解密碼、利用漏洞
實務認定 限於實時錄製或獲取資訊 輸入他人密碼登入即成立
💬截圖既有對話不符315-1之「竊錄」,但輸入密碼登入符358之「入侵」。
🧠 記憶技巧:入侵看密碼(358),竊錄看現場(315-1),強制看手段與目的之不法關聯。
⚠️ 常見陷阱:誤認「威脅提告」即屬合法權利行使而排除強制罪;或混淆截圖行為與竊錄罪之定義。
隱私權之期待性 強制罪之不法關聯性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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