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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_essay 109年 [行政警察] 犯罪學概要

第 q2 題

請說明「一般威嚇主義」(General Deterrence Theory)、「特定威嚇主義」(Specific Deterrence Theory)與「長期隔離主義」(Incapacitation)之內涵,並評估三者在刑事司法執行上之效果與侷限。(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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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屬於古典學派及新古典學派刑罰理論的典型考題。需依序針對「一般威嚇」、「特定威嚇」與「長期隔離」三個概念進行名詞解釋(對象是誰、作用機制為何)。接著,必須從實際的「刑事司法執行」層面出發,分別指出這三種策略的正面效果與實務上遭遇的侷限(如再犯率高、監獄擁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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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考點分析】\n本題測驗犯罪學中關於刑罰目的之三大核心理論:一般威嚇、特定威嚇及隔離主義。考生須清楚區辨三者的作用對象與機制,並結合現代刑事司法實務(如監禁政策、再犯問題),批判性地評估其效能與盲點。\n\n2. 【相關法條/理論】\n古典犯罪學派(貝卡利亞等)之威嚇理論(一般/特定威嚇);新古典學派/理性選擇理論之隔離政策(如選擇性長期監禁)。\n\n3. 【涵攝】\n(1) 一般威嚇主義(General Deterrence Theory):\n- 內涵:以「社會大眾(潛在犯罪人)」為對象。主張透過對已犯罪者施加刑罰的痛苦(殺雞儆猴),讓社會大眾在理性計算後,體認到犯罪的代價大於利益,因心生畏懼而放棄實施犯罪。\n- 效果:能透過立法宣示建立明確的社會規範紅線,對白領犯罪或計畫性犯罪等理性計算程度較高的犯罪具有較好的預防作用。\n- 侷限:實務上,刑罰的「確定性(被捕機率)」往往偏低,多數犯罪人抱有僥倖心態;且對於激情犯罪、精神病患或受毒品控制者而言,行為當下缺乏理性計算能力,威嚇效果極為有限。\n\n(2) 特定威嚇主義(Specific Deterrence Theory):\n- 內涵:以「已經犯罪的行為人」為對象。藉由讓犯罪者親身體驗逮捕、定罪與監禁等刑罰的痛苦,使其銘記教訓,嚇阻其未來再次從事犯罪行為。\n- 效果:對於初犯、輕微犯罪或偶發性犯罪者,短期的懲罰體驗確實能達到震撼教育的效果,降低短期的再犯動機。\n- 侷限:長期監禁可能引發「標籤效應」,使受刑人自我認同為罪犯;且監獄常成為「犯罪學校」,受刑人互相學習犯罪技巧,出獄後因社會排斥導致更生困難,反而迫使其再度犯罪。\n\n(3) 長期隔離主義(Incapacitation):\n- 內涵:以「具高危險性或高再犯率的犯罪人(如慢性犯罪人)」為對象。主張藉由將這類少數危險分子長期監禁於機構中,剝奪其在社會上從事犯罪的機會,以物理方式保障社會安全。\n- 效果:能迅速且有效地將危險分子(如暴力犯、性侵害犯)與社會大眾隔離,短期內確實能減少該特定人群對社會的直接危害(如美國的三振法案)。\n- 侷限:實務上面臨嚴重的「監獄擁擠」與龐大的財政負擔問題;此外,犯罪學理上極難準確預測犯罪人的「未來危險性」(常有偽陽性問題),易導致「過度監禁」,引發違反比例原則與人權之爭議。\n\n4. 【結論】\n一般威嚇側重嚇阻大眾,特定威嚇旨在教訓犯人,隔離主義則單純剝奪犯罪能力。三者在刑事司法上皆有其特定貢獻,但也存在無法根治犯罪原因、衍生標籤效應及財政崩潰等侷限。現代刑事政策應採取「寬嚴並濟」,將威嚇隔離與復歸社會(矯治、修復式司法)相結合,方為周全之道。\n\n5. 【答題提醒】\n答題結構必須層次分明:每一個理論都應固定包含「內涵(定義與對象)」、「效果(優點/適用範圍)」、「侷限(缺點/實務困境)」。在評估威嚇主義的侷限時,強烈建議帶入古典學派的「刑罰確定性重於嚴厲性」概念;評估隔離主義時,提及「三振法案(Three Strikes Law)」或「慢性犯罪人(Chronic Offenders)」會是很好的加分亮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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