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9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2 題
憲法基本國策之法律性質,需視其規定內容而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有些屬於方針條款
- B 得為解釋適用憲法之依據
- C 得為立法裁量之界線
- D 均不具有強制拘束力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一部國家的最高根本法典中,所列出的基本方針與政策對政府機關完全沒有任何法律上的約束力,那麼將這些條款寫入憲法的法律意義會是什麼?它與一般的政治宣言又該如何區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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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錯誤選項!這代表你對於憲法規範的位階與效力有著紮實的理解。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基本國策」與一般法律建議的差異。中華民國憲法自**第 137 條起(第十三章)**規定了國防、外交、國民經濟、社會安全、教育文化及邊疆地區等基本國策,這些條文並非僅是政治口號,而是具有憲法位階的法律準則。
基本國策的法律定位
從憲法法理來看,基本國策雖然包含許多方針條款(Policy directives),意指國家應努力達成的目標,但它們同樣具備憲法上的拘束力。具體而言,這些規定能作為解釋憲法的依據,並為立法者劃定立法裁量(Legislative discretion)的界線。當國家機關行使職權時,必須受到這些國策目標的指引與限制,因此選項 (D) 提到「均不具有強制拘束力」是不正確的表述,也是本題的誘答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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