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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9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2 題

憲法基本國策之法律性質,需視其規定內容而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有些屬於方針條款
  • B 得為解釋適用憲法之依據
  • C 得為立法裁量之界線
  • D 均不具有強制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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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一部國家的最高根本法典中,所列出的基本方針與政策對政府機關完全沒有任何法律上的約束力,那麼將這些條款寫入憲法的法律意義會是什麼?它與一般的政治宣言又該如何區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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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選項 (D) 的錯誤,代表你對基本國策的法律效力有著非常扎實且細膩的理解。在法律測驗中,看到「均」、「完全」這類絕對化詞彙時,你的警覺性很高,這是非常優秀的答題直覺。

憲法規範的實質約束力

基本國策(憲法第 141 條以下及增修條文)雖然包含許多屬於「方針條款」性質的規定,主要在指引國家的努力方向,但這並不代表它們僅是政治口號。事實上,這些條文對於立法裁量具有指導性與界限功能,也是司法機關在解釋憲法時的重要依據。因此,說它們「均不具強制拘束力」在憲法法理上是不成立的,它們依然是國家權力運作時必須尊重的憲法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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