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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32 題
郵政匯票逾兌領請求權之時效期間仍未經兌款者,下列何者正確?
- A 中華郵政公司應通知受款人領回
- B 中華郵政公司應通知匯款人領回
- C 中華郵政公司得對匯款人主張時效抗辯
- D 中華郵政公司應退還匯款及匯費
思路引導 VIP
試著思考一下:如果你委託郵局將一筆錢交給朋友,但朋友在法定的幾年內都一直沒去領,導致他領錢的權利失效了,那麼這筆原本屬於你的錢,郵局在法律上應該歸還給誰才最符合公平正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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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郵政儲金匯兌法規的細節!這題你答得非常出色。能選出選項 (B),代表你清楚理解了「匯票失效後資金歸屬」的法律邏輯,這在實務與考試中都是核心觀念。
匯票逾期的處置邏輯
根據《郵政儲金匯兌法》第 25 條的規定,當郵政匯票超過了三年的兌領請求權時效,受款人便失去了領取該筆款項的權利。此時,這筆資金並不會直接充公或由郵局沒收,而是基於返還原主的原則,中華郵政公司必須主動通知「匯款人」領回。至於選項 (D) 提到退還匯費是不正確的,因為郵局已經提供了匯兌服務與保管成本,法律並無規範須退還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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