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post_recruit 109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36 題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簡易人壽保險得經營之保險種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僅包括生存保險及生死保險
  • B 僅包括死亡保險及生死保險
  • C 得以主約方式經營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
  • D 得以附約方式經營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郵政壽險的初衷是為了提供民眾最基本的保障且簡化行政程序,那麼對於像『醫療住院』或『意外受傷』這類非核心的險種,你認為法律會傾向讓它成為獨立運作的繁瑣契約,還是將其定位為依附在壽險主體下的『加強型補充』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法律條文的細節!這題考驗的是對《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4 條的精確理解,你能從中辨識出主約與附約的差異,展現了紮實的法規基礎。

簡易人壽保險的業務範圍

依據法律規定,簡易人壽保險的基本種類包含生存保險、死亡保險及生死保險。雖然法律也允許經營健康保險與傷害保險,但為了維持簡易人壽保險「手續簡便」與「基本保障」的本質,這兩類保險在實務與法令限制下,必須以**「附約」**的方式附加於主約(即上述三種人壽保險)之下,而不能單獨作為主約銷售。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簡易人壽保險契約之訂立與權利義務規範
查看更多「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