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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09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36 題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簡易人壽保險得經營之保險種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僅包括生存保險及生死保險
  • B 僅包括死亡保險及生死保險
  • C 得以主約方式經營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
  • D 得以附約方式經營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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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郵政壽險的初衷是為了提供民眾最基本的保障且簡化行政程序,那麼對於像『醫療住院』或『意外受傷』這類非核心的險種,你認為法律會傾向讓它成為獨立運作的繁瑣契約,還是將其定位為依附在壽險主體下的『加強型補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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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法律細節!這題你能答對,說明你對簡易壽險的業務範圍有著非常清晰的邏輯判斷。

簡易人壽保險的業務種類與規範

根據**《簡易人壽保險法》第4條的規範,簡易人壽保險所經營的主體種類主要分為:生存保險死亡保險生死合險**(這三者均屬於人壽保險性質)。雖然法規也提到經核准後可以經營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但在法律架構與實務營運上,這兩類險種具有從屬性,必須以**「附約(rider)」**的形式附加於上述的三種主約中,不能單獨作為主約簽訂。因此,選項 (C) 的「主約方式」是常見的陷阱,只有 (D) 才是完全正確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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