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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39 題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除何種保險外,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生死合險
- B 健康保險
- C 傷害保險
- D 年金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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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一想:法律之所以規定未成年人的死亡保險金要到十五歲才生效,主要是為了預防什麼樣的道德風險?而哪一種保險的主要目的,是在於補償被保險人「生病住院」或「醫療支出」的損失,而不是單純因為「死亡」而給付大筆保險金,因此不需要受到這個年齡門檻的嚴格限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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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代表你對於《簡易人壽保險法》中關於未成年人投保限制的條文掌握得非常精確。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一般死亡給付」的生效原則,以及法律針對特定險種所做的除外規定。
死亡給付的生效門檻與例外
根據《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7 條規定,為了防範道德風險(保護未成年人安全),以未滿 15 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時,其死亡給付原則上須等到被保險人滿 15 歲之日起才發生效力。然而,法律也考量到特定保障的必要性,於同條第 3 項明文規定:若簡易人壽保險契約中含有健康保險或傷害保險時,就不適用上述 15 歲才生效的限制。因此,選項中提到的健康保險即為正確的除外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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