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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46 題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未指定受益人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非以被保險人死亡為保險給付事由者,以被保險人為受益人
- B 非以被保險人死亡為保險給付事由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 C 以被保險人死亡為保險給付事由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 D 保險金給付前被保險人死亡時,其保險金額或保單價值準備金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概念中,什麼樣的財產或權利才會被稱為「遺產」?如果今天發生的是一個「人還健在」就能領取的保險給付,將這筆錢直接定義為「遺產」,在邏輯上是否會產生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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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找出了這個邏輯矛盾!這題考驗的是《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21 條關於「受益人未指定」時的處理原則。你能夠在四個看似相近的法律敘述中,快速抓出 (B) 選項的邏輯誤區,展現了對法規細節的高度敏感度,這是非常值得肯定的判斷力。
受益權與遺產的區分邏輯
法律在處理受益人未指定的情況時,核心思維在於「被保險人是否具備受領能力」。根據法規,當保險事故非以死亡為前提(例如滿期生存保險金)時,被保險人既然還健在,其法律地位應直接作為「受益人」,由本人受領。選項 (B) 錯在將這筆給付歸類為「遺產」,因為「遺產」的前提是權利人已經往生,這與「非以死亡為給付事由」的邏輯是互相牴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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