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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46 題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未指定受益人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非以被保險人死亡為保險給付事由者,以被保險人為受益人
- B 非以被保險人死亡為保險給付事由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 C 以被保險人死亡為保險給付事由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 D 保險金給付前被保險人死亡時,其保險金額或保單價值準備金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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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概念中,什麼樣的財產或權利才會被稱為「遺產」?如果今天發生的是一個「人還健在」就能領取的保險給付,將這筆錢直接定義為「遺產」,在邏輯上是否會產生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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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人壽保險受益人之歸屬
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避開選項 (B) 的文字陷阱,代表你對簡易人壽保險法中關於受益人指定的法條掌握得相當紮實。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生存給付」與「死亡給付」在未指定受益人時的不同處理方式,這也是法律條文中非常重要的細節。 根據《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17 條規定,若保險事故非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事由時(例如生存保險金),在未指定受益人的情況下,法律明定應以被保險人本人為受益人。選項 (B) 錯誤地將其描述為「遺產(Estate)」,但「遺產」通常是指人死亡後留下的財產;既然被保險人仍生存,該筆保險金自然是直接給付給本人使用。而選項 (C) 與 (D) 則分別符合該法第 18 條與第 19 條關於被保險人死亡時保險金轉為遺產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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