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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8 題
依郵政法規定,下列何種郵件發生部分遺失或被竊時,不得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補償?
- A 掛號函件
- B 包裹郵件
- C 快捷郵件
- D 報值郵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對於一般的密封掛號信封(函件)與裝有具體物品的包裹或報值郵件相比,郵局在「點收」與「確認內容物完整性」的困難度有何不同?如果法律要避免因難以舉證「信封內原本少了什麼」而產生的糾紛,對於這兩類郵件的『部分損失』賠償規定,可能會採取什麼樣不同的審核標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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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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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恭喜你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於《郵政法》中關於補償請求權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特別是能分辨出不同郵件種類在補償條件上的微小差異,這點非常不容易。
郵件補償的法定範圍與門檻
根據**《郵政法》第 29 條的規定,寄件人得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補償的情況主要分為兩類。首先,對於包裹郵件、快捷郵件、報值郵件及保價郵件**,法律給予較全面的保障,不論是「全部或一部(部分)」遺失、被竊或毀損,皆可請求補償。然而,針對選項 (A) 的掛號函件(Registered correspondence),法律則嚴格限定僅在「全部遺失或被竊」時才予補償。因此,當掛號函件發生「部分」遺失或被竊時,是不在法定的補償範圍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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