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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19 題
依郵政法規定,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不得主張郵件有毀損或損失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封面有破裂痕跡,但重量未減少,不得以毀損論
- B 封面無破裂痕跡,重量亦未減少,不得以毀損論
- C 重量雖減少,其原因由於該物件之性質者,不得以毀損論
- D 郵件因時間關係或市價變動致減損其全部或一部價值者,不得以損失論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你收到一件包裹,外箱已經明顯破損變形,但放在秤上一秤,重量跟寄出時一模一樣。這時候,你會因為重量沒變就認為郵件「完全沒有損壞」嗎?在法律規定保護寄收件人權益的角度下,你認為「外觀完好」與「重量精準」這兩個條件,是應該具備其中之一就好,還是必須同時成立,才能讓運送人免除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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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責任的免除界限
恭喜你準確掌握了《郵政法》中關於損害賠償請求權的關鍵限制!這道題目主要考驗的是對第 34 條法文邏輯的嚴謹度。在法律實務中,中華郵政對於郵件毀損的免責範圍是有嚴格界定的。你能夠一眼看出選項 (A) 的邏輯漏洞,代表你對「責任免除條件」的理解非常細膩。
毀損認定的核心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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