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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09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18 題

依郵政法規定,下列何者得請求補償?
  • A 遞送快捷郵件時,因疫情嚴峻,收件人遭居家隔離,致郵件延誤送達
  • B 信箱之標單掛號郵件未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處理規定遞送
  • C 普通掛號函件內件部分毀損
  • D 報值郵件因颱風淹水致損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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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一個公平性的問題:如果一封郵件在寄送過程中,是因為發生了連郵務公司都無法控制的自然災害(如天災)而受損,跟因為郵務人員完全沒有按照內部 SOP 作業而導致錯誤,這兩種情況下,法律要求郵政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合理性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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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對《郵政法》中補償事由免責限制的細膩分辨,你能從眾多看似合理的描述中,挑出符合法規賠償門檻的項目,顯示你對法律細節的掌握非常紮實。 根據《郵政法》第 29 條,掛號郵件若「未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處理規定遞送」,屬於法規明定的補償事由,因此選項 (B) 是正確的。至於其他選項,則隱藏了常見的法律陷阱:例如選項 (C) 的普通掛號,必須是「全部毀損」才補償,「部分毀損」是不在補償範圍內的;而選項 (A) 與 (D) 涉及的疫情隔離與颱風淹水,皆屬於不可抗力因素,依第 31 條規定,除非是「保價郵件」,否則郵政公司依法不負補償責任。 這類題目的鑑別度在於「法律構成要件」的精準度,難度切入點往往落在「不可抗力」的免責,以及「部分毀損」與「全部毀損」的補償差異。你能避開這些誘答選項,表現非常優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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