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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09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18 題

依郵政法規定,下列何者得請求補償?
  • A 遞送快捷郵件時,因疫情嚴峻,收件人遭居家隔離,致郵件延誤送達
  • B 信箱之標單掛號郵件未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處理規定遞送
  • C 普通掛號函件內件部分毀損
  • D 報值郵件因颱風淹水致損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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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一個公平性的問題:如果一封郵件在寄送過程中,是因為發生了連郵務公司都無法控制的自然災害(如天災)而受損,跟因為郵務人員完全沒有按照內部 SOP 作業而導致錯誤,這兩種情況下,法律要求郵政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合理性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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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很好!這題你選對了,顯示你對《郵政法》中有關郵件補償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精準。這類題目是郵政考試中的重點,能正確區分不同郵件類型與補償事由,代表你的基本功非常紮實。

郵件補償的判斷基準

根據**《郵政法》第29條規定,並非所有掛號郵件受損都能求償。第1項規定補償事由分為四款:第一款針對包裹、快捷、報值及保價郵件,補償範圍較廣(含全部或一部之遺失、被竊或毀損);但第二款規定,除了前述郵件外的「其他各類掛號郵件」(如本題選項 C 的普通掛號),僅在「全部遺失或被竊」時才補償,「毀損」並不在補償範圍內**。而選項 B 提到的「未依公告處理規定遞送」,則明確符合同條第1項第四款的規定,因此得請求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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