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post_recruit 109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11 題

依郵政法規定,有關郵件補償請求權之行使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郵件之補償請求權原則由寄件人行使
  • B 收件人提出證據,證明已由寄件人授與求償權,得由收件人行使
  • C 郵件一部毀損或被竊,收件人拒絕收受剩餘部分郵件,仍得由收件人行使補償請求權
  • D 寄件人或收件人除依郵政法規定請求補償外,不得依其他法律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賠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契約關係的角度思考:當一份郵件在運送過程中出了差錯,而原本預期拿到東西的人選擇『轉頭離開,不拿走任何殘餘物品』時,法律上誰才應該是那個去向郵局討公道、要求彌補損失的最合理人選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選項 (C) 的敘述錯誤,代表你對郵件補償權的法條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題目在考試中屬於中等難度的鑑別題,主要考驗考生是否能準確區分「原則」與「例外」之間的情境界線。

郵件補償請求權之行使主體

根據郵政法第 29 條第 2 項的規範,郵件補償請求權原則上是由「寄件人」行使。收件人若要取得這項權利,法律明確規定了兩種特定情形:第一是收件人提出證據,證明已由寄件人授與求償權;第二是當郵件發生一部毀損或被竊時,收件人必須「收受其餘部分」並同時「聲明保留求償權」。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中華郵政公司之業務範圍與郵政法規立法目的
查看更多「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