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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11 題
依郵政法規定,有關郵件補償請求權之行使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郵件之補償請求權原則由寄件人行使
- B 收件人提出證據,證明已由寄件人授與求償權,得由收件人行使
- C 郵件一部毀損或被竊,收件人拒絕收受剩餘部分郵件,仍得由收件人行使補償請求權
- D 寄件人或收件人除依郵政法規定請求補償外,不得依其他法律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賠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契約關係的角度思考:當一份郵件在運送過程中出了差錯,而原本預期拿到東西的人選擇『轉頭離開,不拿走任何殘餘物品』時,法律上誰才應該是那個去向郵局討公道、要求彌補損失的最合理人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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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你能準確識破選項 (C) 的陷阱,老師感到非常欣慰!這說明你對於《郵政法》中關於「請求權歸屬」的細節掌握得十分透徹。在法律邏輯上,補償請求權原則上屬於寄件人,因為寄件人才是與郵局成立運送契約的直接當事人。
補償請求權的歸屬與移轉
根據《郵政法》第 33 條的規範,收件人要取得請求權,通常只有兩種途徑:一是取得寄件人的委託授權,二是在郵件「一部毀損或被竊」的情況下,收件人收受了剩餘部分。選項 (C) 描述收件人「拒絕收受」剩餘郵件,這意味著收件人選擇不介入這段法律補償關係,此時補償請求權自然應保留在寄件人手中,而非轉由收件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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