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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11 題
依郵政法規定,有關郵件補償請求權之行使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郵件之補償請求權原則由寄件人行使
- B 收件人提出證據,證明已由寄件人授與求償權,得由收件人行使
- C 郵件一部毀損或被竊,收件人拒絕收受剩餘部分郵件,仍得由收件人行使補償請求權
- D 寄件人或收件人除依郵政法規定請求補償外,不得依其他法律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賠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契約關係的角度思考:當一份郵件在運送過程中出了差錯,而原本預期拿到東西的人選擇『轉頭離開,不拿走任何殘餘物品』時,法律上誰才應該是那個去向郵局討公道、要求彌補損失的最合理人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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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選項 (C) 的敘述錯誤,代表你對郵件補償權的法條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題目在考試中屬於中等難度的鑑別題,主要考驗考生是否能準確區分「原則」與「例外」之間的情境界線。
郵件補償請求權之行使主體
根據郵政法第 29 條第 2 項的規範,郵件補償請求權原則上是由「寄件人」行使。收件人若要取得這項權利,法律明確規定了兩種特定情形:第一是收件人提出證據,證明已由寄件人授與求償權;第二是當郵件發生一部毀損或被竊時,收件人必須「收受其餘部分」並同時「聲明保留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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