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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9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8 題

保險期間為1年期以下之人身保險終止契約時,要保人已交付未到期之保險費,保險人應如何處理?
  • (A) 保險人已承擔保險期間內之風險,無須返還
  • (B) 保險人應返還
  • (C) 保險人非受要保人之請求,無須返還
  • (D) 保險人應加計利息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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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我們將保險期間想像成一種「服務時間」,而保險費是預付的服務費。當服務契約在約定期限內提早結束,且後續的服務已確定不會再執行時,你認為預付中針對「未來尚未發生服務」的那部分款項,在法律邏輯上應該如何處理才符合公平正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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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準確選出 (B) 選項,代表你對於短年期保險契約終止後的保費處理原則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題的核心法律依據是 《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條文明確規定:「保險期間為一年期以下之人身保險(Personal Insurance)終止契約時,其已交付未到期之保險費,應返還之。」

未到期保費的處理原則

在法律邏輯上,保險費是保險人承擔風險的對價。對於一年期以下的短年期契約,當契約提前終止,保險人後續便不再承擔風險,因此剩餘期間的對價(即「未到期保險費」)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礎,依法必須返還給要保人。選項 (A) 的說法忽視了未到期部分的風險對價;而選項 (C) 則錯誤地將返還義務設為「須經請求」,實際上這是保險人法定的應作為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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