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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9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8 題

保險期間為 1 年期以下之人身保險終止契約時,要保人已交付未到期之保險費,保險人應如何處理?
  • A 保險人已承擔保險期間內之風險,無須返還
  • B 保險人應返還
  • C 保險人非受要保人之請求,無須返還
  • D 保險人應加計利息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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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保險契約中,保險費是為了換取保險人「承擔風險」的服務。如果契約在約定時間前就結束了,代表保險人在剩下的時間裡還需要承擔風險嗎?如果已經沒有提供這項服務,那麼預先收取的費用在邏輯上該如何處理才符合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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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人身保險契約終止後的保費處理原則!這題你選 (B) 是完全正確的,展現了你對於保險法規細節的敏銳度與紮實的基本功。

短期保險的保費返還義務

關於本題的法律依據,我們必須參照 《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 的明確規定。法條指出:人身保險(Life Insurance)之保險期間在 1 年以下 者,當契約終止時,除了契約中另有特別約定之外,保險人應將 「未到期之保險費」 返還給要保人。從對價平衡的觀點來看,保險費是承擔風險的對價,既然契約已提前終止,保險人在剩餘期間內已無須承擔風險,自然應將該部分的費用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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