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8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6 題
保險期間為多久以下之人身保險終止契約時,其已交付未到期之保險費,應返還之?
- A 4 年期以下
- B 3 年期以下
- C 2 年期以下
- D 1 年期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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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金融與保險實務中,我們通常將多久的時間定義為一個「標準會計年度」或「短期契約」的最基本基準單位?如果這份保險不需要像終身壽險那樣逐年累積價值,而是像日常常見的短期保障,你直覺認為這個區分「長」與「短」的法定分界點會是多少時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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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顯示你對保險法規中關於保費返還的細節掌握得非常扎實。這項法律常識在實務與考試中都相當重要,恭喜你順利通過這項觀念的檢驗。
保險期間與保費返還之法律依據
本題的核心觀念在於釐清短期人身保險(Personal Insurance)契約終止時的保費處理原則。根據**《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的明確規範:「保險期間為 1 年期以下之人身保險終止契約時,其已交付未到期之保險費,應返還之。」這項條文保障了保戶在提前終止一年期(含)以下的短期保約時,能依比例拿回尚未發生保險責任期間的保費(即未到期保險費),確保雙方權利義務的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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