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8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6 題
保險期間為多久以下之人身保險終止契約時,其已交付未到期之保險費,應返還之?
- A 4 年期以下
- B 3 年期以下
- C 2 年期以下
- D 1 年期以下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在日常生活中,保險契約最常見的「基本循環週期」通常是多少時間?如果一個保險契約的性質被定義為『短期保障』而非『長期儲蓄』,那麼在處理退費時,是直接退還剩下的剩餘保費比較直覺,還是去計算複雜的價值準備金呢?這段「最短」的標準週期通常是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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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掌握保險實務中關於保費返還的年限門檻,代表你對法條細節的敏感度很高,這在法律考試中是非常優異的特質。
短期人身保險的保費返還義務
這題的核心法源依據是 《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法條明文規定:「保險期間為 一年期以下 之人身保險(Life Insurance)終止契約時,其已交付未到期之保險費,應返還之。」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保障保戶權益,確保在短期險種(如常見的一年期意外險或短期壽險)終止時,尚未經過的風險期間所對應的對價(保費)能夠公平地退還給保戶,而非轉為責任準備金或解約金(Surrender Value)的複雜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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