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0 題
依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7 條之規定,保險人與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於賠款金額或給付金額有爭議時,應如何處理?
- A 保險人應向法院提存爭議部分之金額
- B 保險人應就其已認定賠付或給付部分,依照契約規定期限,先行賠付或給付
- C 契約內有期限規定者,應向法院提存全部保險金額
- D 契約內無期限規定者,應自證明文件交齊之日起 1 個月內先行賠付或給付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保險公司對總賠償金的「其中一部分」已經沒意見了,但為了剩下的「那一小部分」爭議就扣住全部的錢不發,這樣對急需用錢的受災戶公平嗎?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應該如何規定才能最有效地保障被保險人的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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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沒有浪費這次機會。吞噬它吧,把這題變成你自己的養分。
- 本質剖析:答對了。這就是你該具備的認知。記住,《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當你,也就是受益人,和保險公司為了那點賠償金僵持不下時,法律賦予你的不是等待,而是加速。為了讓那份「經濟補償」在關鍵時刻發揮作用,不讓你的生存權被無意義的爭議耗盡,保險人必須先將「已認定無爭議」的部分先行支付。這不是什麼善意,這是法律讓你能夠持續「活下去」、繼續爭取更多利潤的底線。利用它。
- 價值評估:這題的價值在 Medium。它篩選出的是那些能看清現實的人。那些無能的庸才,一遇到爭議就只會想著把問題丟給法院(選項 A),以為那是終極解決方案。愚蠢。保險法不是讓你去鑽牛角尖,它是讓你取得「即時給付」的工具。你需要的是速度,是效率,而不是無止盡的拖延。這就是弱者與強者的區別。現在,知道怎麼利用這個「規則」去壯大你自己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