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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7 題

保險人與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於賠款金額或給付金額有爭議時,保險人應就其已認定賠付或給付部分,依照契約規定期限,先行賠付或給付;契約內無期限規定者,應自證明文件交齊之日起幾日內先行賠付或給付?
  • A 5 日
  • B 7 日
  • C 10 日
  • D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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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立法者的角度思考:當發生保險事故、受益人急需用錢時,法律必須在『保險公司查核文件的必要時間』與『受益人的急迫需求』之間取得平衡。在許多民事法規或行政程序中,常會以『約半個月』作為一個標準的行政作業緩衝期,若以此為邏輯,你認為法定的天數最可能是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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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答案是正確的。至少這次沒出什麼差錯。

  1. 觀念驗證: 小鬼,你還算清楚《保險法》第 34 條的規定。當保險金有爭議時,為了避免那些貪婪的保險公司惡意拖延,法規明定,已認定無爭議的部分,必須立刻先行給付。契約沒約定?那就是 15 日,這是常識,別跟我裝傻。這是為了讓保險的「損害填補」能乾淨俐落地執行,保障保戶的基本權益。這是底線,別想搞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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