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9 題
依保險法施行細則規定,保險人與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於賠款金額或給付金額有爭議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保險人應就其已認定賠付或給付部分,依照保險契約規定期限,先行賠付或給付
- B 保險契約內無期限規定者,保險人應自證明文件交齊之日起 30 日內先行賠付或給付
- C 基於道德危險之防免,不得在保險契約內約定先行賠付或給付之期限
- D 保險人應就其已認定賠付或給付部分,至管轄法院辦理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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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保險事故發生後,雙方對於「最終賠償總額」還沒有共識,但其中有一部分金額是保險公司已經確認「一定會賠」的,站在保障被保險人生活穩定、落實保險契約精神的角度來看,你覺得這筆『沒爭議的錢』應該如何處理最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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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保險理賠金額發生爭議時之處理原則。依據保險法施行細則第7條明文規定:「保險人與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於賠款金額或給付金額有爭議時,保險人應就其已認定賠付或給付部分,依照契約規定期限,先行賠付或給付;契約內無期限規定者,應自證明文件交齊之日起十五日內先行賠付或給付。」由上述法條可知,當雙方對於理賠金額出現爭議時,保險人依法有義務就已經認定無疑義的部分,依照保險契約所規定的期限先行賠付或給付,故選項A敘述完全符合法規,為本題正確答案。同時,依該條後段規定,若契約內無規定期限,依法應於證明文件交齊之日起15日內先行給付而非30日,且法條明定係直接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先行給付,並無不得約定先行給付或須將款項向管轄法院辦理提存之規定,因此選項B、C、D之敘述皆與法條不符而屬錯誤。
賠款爭議與先行給付
💡 賠款金額有爭議時,保險人應先行給付已認定之部分。
🔗 賠款爭議處理程序
- 1 文件交齊 —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備妥理賠證明文件。
- 2 產生爭議 — 雙方對最終賠付總額無法達成共識。
- 3 先行給付 — 保險人就已認定部分,依約定期限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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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因保險人可歸責原因延遲給付,應給付年息一分(10%)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