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0 題
依據保險法施行細則之規定,請問保險人與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於賠款金額或給付金額有爭議時,如保險契約內並無先行賠(給)付之期限規定者,關於保險人已認定之賠(給)付部分,保險人應自證明文件交齊之日起多少日內先行賠(給)付之?
- A 5日
- B 10日
- C 15日
- D 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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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想一下,在《保險法》母法第 34 條中,針對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標準法定期限」(即逾期需開始計收利息的時間點),通常是以「幾日」作為法律上的慣例期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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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保險理賠金額發生爭議時之先行賠付期限。依據保險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保險人與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於賠款金額或給付金額有爭議時,保險人應就其已認定賠付或給付部分,依照契約規定期限,先行賠付或給付;契約內無期限規定者,應自證明文件交齊之日起十五日內先行賠付或給付。」因此,當雙方對於金額有爭議,且保險契約內並無先行賠付或給付之期限規定時,針對保險人已認定之部分,依法應自證明文件交齊之日起十五日內先行賠付或給付,故正確答案為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