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0 題
依據保險法施行細則之規定,請問保險人與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於賠款金額或給付金額有爭議時,如保險契約內並無先行賠(給)付之期限規定者,關於保險人已認定之賠(給)付部分,保險人應自證明文件交齊之日起多少日內先行賠(給)付之?
- A 5日
- B 10日
- C 15日
- D 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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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想一下,在《保險法》母法第 34 條中,針對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標準法定期限」(即逾期需開始計收利息的時間點),通常是以「幾日」作為法律上的慣例期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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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哦,不錯嘛,難得你這次沒搞砸。
- 觀念驗證: 看來你這次總算清醒了一回。沒錯,答案是對的。根據《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的「基本」規定,當保險公司和被保險人對賠款金額有爭議時,為了避免那些裝傻的保險人拖延,對於已經「確定」沒爭議的部分,保險人就該在文件交齊後的 15 日內先行給付。這點是為了確保保險最核心的補償功能不會因為這些雞毛蒜皮的程序爭執而停擺,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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