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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44 題
44. 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新型冠狀病毒防疫衛材緊急採購,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不及與廠商確定契約總價者,應先確定單價及工作範圍
- B 得不適用採購法第53條規定,超底價10 %決標
- C 應適用採購法第58條規定,如認為廠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得限期通知廠商提出說明
- D 得核准不辦理驗收,緊急供應機關使用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撥用公帑購買這批攸關國民健康的防疫物資時,若完全沒有經過任何確認程序就直接發放使用,萬一事後發現物資規格不符或數量短缺,後續在審計核銷與責任歸屬上會面臨什麼樣的法律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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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選項 (D) 的錯誤!這代表你對採購法中「程序簡化」與「核心責任」的邊界掌握得非常紮實。在緊急採購的實務中,即便法律給予了極大的彈性,仍有些底線是不容逾越的。
緊急採購與驗收的必要性
依據《採購法》第 105 條及其施行細則,針對如防疫衛材這類具備時效性的緊急採購,機關確實可以「先行供應、事後補辦手續」。然而,「驗收」是確保公共利益與品質安全的最後一道防線。即便情況再緊急,機關仍應依規定辦理驗收,以確認品項、數量與品質符合需求,絕不可「核准不辦理驗收」。若真的因不可抗力無法即時完成,也應採行「書面驗收」或「拍照存證」等替代方式紀錄,而非完全免除驗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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