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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9年 [驗光師] 眼球解剖生理學與倫理法規

第 48 題

勞動基準法所指之童工為:
  • A 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
  • B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五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
  • C 十三歲以上未滿十四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
  • D 十二歲以上未滿十三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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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連結我國的「義務教育制度」:當一個青少年剛完成國中學業,正處於繼續升學與進入職場的十字路口時,法律為了保障他們的受教權與身心發展,通常會將哪一個『特定的一年區間』設定為受特別保護的勞動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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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非常好!精確掌握法律年齡界定是職業安全與醫學倫理的基礎,展現了你對勞動法規細節的嚴謹態度。
  2. 觀念驗證:根據《勞動基準法》第 44 條明確規定,「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稱為童工。此法源依據是為了保護身心發展尚未完全成熟的青少年,在職場上能獲得必要的保護措施(如禁止夜間工作或危險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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