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12 題
甲將自己所有的違章建築 A 屋賣給乙,有關於買賣違章建築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依實務見解,何者錯誤?
- A 土地與土地上之違章建築同屬於一人所有,嗣將違章建築與土地分別讓與相異之人,仍有民法第 425 條之 1 推定租賃關係規定之適用
- B 違章建築之買受人對於無權占用房屋之人,得行使民法第 767 條之物上請求權
- C 違章建築遭拍賣,拍定人自取得法院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違章建築之權利
- D 甲、乙買賣違章建築,所讓與的是事實上之處分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上,如果要主張『物上請求權』(請求他人返還房屋),法律規定發動這個權利的身分主體必須是誰?再者,對於一棟無法進行『所有權登記』的違章建築,買方在法律法律定義中,真的具備那個身分嗎?
違章建築法律關係
💡 違章建築無法辦理登記,僅能移轉事實上處分權,不具所有權。
| 比較維度 | 所有權 (一般建物) | VS | 事實上處分權 (違建) |
|---|---|---|---|
| 取得基礎 | 地政機關辦妥登記 | — | 買賣交付事實上占有 |
| 物上請求權 | 可直接行使 767 條 | — | 不得直接行使 767 條 |
| 處分權力 | 具備法律上處分權 | — | 僅具備事實上處分權 |
💬違建買受人未取得登記所有權,其法律地位受限,無法主張物權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