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普考 109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12 題

甲將自己所有的違章建築 A 屋賣給乙,有關於買賣違章建築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依實務見解,何者錯誤?
  • A 土地與土地上之違章建築同屬於一人所有,嗣將違章建築與土地分別讓與相異之人,仍有民法第 425 條之 1 推定租賃關係規定之適用
  • B 違章建築之買受人對於無權占用房屋之人,得行使民法第 767 條之物上請求權
  • C 違章建築遭拍賣,拍定人自取得法院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違章建築之權利
  • D 甲、乙買賣違章建築,所讓與的是事實上之處分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上,如果要主張『物上請求權』(請求他人返還房屋),法律規定發動這個權利的身分主體必須是誰?再者,對於一棟無法進行『所有權登記』的違章建築,買方在法律法律定義中,真的具備那個身分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答對!觀念掌握得非常精準

你能準確辨識出「物上請求權」與「事實上處分權」的差異,表現得非常出色!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違章建築法律關係
💡 違章建築無法辦理登記,僅能移轉事實上處分權,不具所有權。
比較維度 所有權 (一般建物) VS 事實上處分權 (違建)
取得基礎 地政機關辦妥登記 — 買賣交付事實上占有
物上請求權 可直接行使 767 條 — 不得直接行使 767 條
處分權力 具備法律上處分權 — 僅具備事實上處分權
💬違建買受人未取得登記所有權,其法律地位受限,無法主張物權保護。
🧠 記憶技巧:違建沒登記,所有權不立;空有處分權,767 不能提。
⚠️ 常見陷阱:誤以為買受人支付價金後即取得「所有權」,而能對占有人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事實上處分權 民法第 767 條 民法第 425-1 條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不動產物權
查看更多「[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