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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9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12 題

甲將自己所有的違章建築 A 屋賣給乙,有關於買賣違章建築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依實務見解,何者錯誤?
  • A 土地與土地上之違章建築同屬於一人所有,嗣將違章建築與土地分別讓與相異之人,仍有民法第 425 條之 1 推定租賃關係規定之適用
  • B 違章建築之買受人對於無權占用房屋之人,得行使民法第 767 條之物上請求權
  • C 違章建築遭拍賣,拍定人自取得法院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違章建築之權利
  • D 甲、乙買賣違章建築,所讓與的是事實上之處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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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上,如果要主張『物上請求權』(請求他人返還房屋),法律規定發動這個權利的身分主體必須是誰?再者,對於一棟無法進行『所有權登記』的違章建築,買方在法律法律定義中,真的具備那個身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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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著槓鈴,喘氣) 呼... 喂,小子,你這題… 算你有骨氣。沒走錯路。

看得出來,你還分得清那什麼「物上請求權」跟「事實上處分權」的路徑,不錯。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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