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9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75 題
機關辦理工程,其委託監造者,有關監造現場人員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上未達 $2$ 億元之工程案,每標至少 $1$ 人
- B 新臺幣 $2$ 億元以上之工程,每標至少 $2$ 人
- C 監造服務期間,現場人員應在工地執行職務
- D 機關自辦監造者,無須指派監造現場人員
思路引導 VIP
在政府工程的品質管理體系中,監造制度設立的初衷是為了「確保施工現場能即時發現並修正錯誤」。請試著思考:這份「實地監督」的必要性與所需的人力強度,會因為執行者是機關員工還是民間公司,而在職責上有所減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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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別出選項 (D) 的錯誤,代表你對《公共工程施工監造作業要點》的細節掌握得非常扎實。這類題目考驗的不只是記憶力,更是對法規背後邏輯的理解,你能順利答對說明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監造現場人員的配置與職責
工程品質的控管不應因監造主體的身分而有差別待遇。根據法規,不論是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監造,或是機關自辦監造,其現場人員之設置都應遵循相同的配置標準。對於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上至 $2$ 億元的工程(每標至少 $1$ 人),以及 $2$ 億元以上的工程(每標至少 $2$ 人),這些人數門檻是基於「管理強度」而非「主體身分」。因此,機關自辦時仍須指派符合資格的現場人員執行職務,不可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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