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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10年 [人事行政] 現行考銓制度

第 一 題

📖 題組:
四、試附理由回答下列提問是否正確或適法: (一)公務人員甲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屆滿後,仍可再擔任公務人員。(6 分) (二)公務人員乙被機關首長以處理公務存心刁難民眾,致損害機關聲譽為由,記一大過,乙不服,可依申訴、再申訴途徑請求救濟。(6 分) (三)公務人員丙在澎湖縣望安鄕公所擔任民政課長 12 年,其俸給結構為:本俸+年功俸+專業加給+地域加給。(6 分) (四)公務人員丁被發現在任用後取得美國籍,服務機關應予資遣,並追還取得美國籍後之俸給及其他給與。(7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4 小題

小題 (一)

公務人員甲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屆滿後,仍可再擔任公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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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即聯想《公務員懲戒法》中各種懲戒處分的『法律效果』,並區辨『免除職務』與『撤職』的差異。接著結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消極資格規定,判斷題幹敘述是否混淆了兩者的復任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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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者,是否有「停止任用期間」,以及能否再任公務人員。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公務人員乙被機關首長以處理公務存心刁難民眾,致損害機關聲譽為由,記一大過,乙不服,可依申訴、再申訴途徑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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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即聯想到「公務人員保障法」中復審與申訴之區別,並與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連結。考生須指出在最新實務見解(保訓會109年通函)下,記一大過、記過、申誡等平時考核懲處已被定性為「行政處分」,救濟途徑已從申訴/再申訴改為復審/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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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公務人員受「記一大過」之懲處,其救濟途徑為何? 【解析】 壹、法規與實務依據

小題 (三)

公務人員丙在澎湖縣望安鄕公所擔任民政課長 12 年,其俸給結構為:本俸+年功俸+專業加給+地域加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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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題,首先要聯想《公務人員俸給法》中關於「俸給結構」的法定定義。抓住兩個核心錯誤:第一,本俸與年功俸是互斥的,不可能同時出現;第二,丙擔任「課長」為主管職務,依法必須加上「職務加給」(主管加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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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公務人員法定俸給結構中「本俸」與「年功俸」之互斥性,以及主管人員加給之種類規定。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四)

公務人員丁被發現在任用後取得美國籍,服務機關應予資遣,並追還取得美國籍後之俸給及其他給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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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任用後取得外國籍」,應立即聯想《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的「消極資格」規定。解題需分兩層次檢驗題幹:第一層是身分消滅的處置方式(應為免職而非資遣),第二層是財產權的處理(勞務已提供,俸給無庸追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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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公務人員於任用後取得外國國籍之法律效果(免職或資遣),以及既領俸給應否追還之問題。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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