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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10年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三、乙男與孤兒之丙女離婚後,由丙獨自扶養兒子丁。丙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遭甲男無故毆打成傷,丙於 110 年 3 月 22 日前往偵查機關行告訴,惟丙途中發生車禍死亡(丁當時年僅四歲)。嗣檢察官於 110 年 10 月 29 日偵查時,依刑事訴訟法第 236 條規定,指定乙為丁之代行告訴人,乙在同日當庭表示對甲為傷害罪之告訴。偵查終結後,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審理時,甲主張乙之代行告訴,已逾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規定 6 個月之期間,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3 款為不受理判決。試論甲之主張有無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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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應辨識出「傷害罪」為告訴乃論之罪,接著檢驗告訴權的流轉:被害人丙死亡後,其子丁依第 233 條第 2 項取得獨立告訴權,但丁僅 4 歲屬「不能行使告訴權者」,故檢察官依第 236 條指定乙為代行告訴人合法。最後切入核心爭點:代行告訴人的 6 個月告訴期間,應自「受指定之日」起算,而非自犯罪發生或原被害人知悉時起算,據此判斷告訴是否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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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 236 條指定之代行告訴人,其 6 個月之告訴期間應自何時起算?甲主張告訴逾期,法院是否應為不受理判決?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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