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0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2 題
依據護照條例規定,非有特殊情況並經主管機關核准,持照人不得同時持用超過一本之護照。對於有特殊情況之國人,外交部依法有許可持照人得加持另一本護照之權限。有關我國國民加持另一本護照,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經核准加持之第二本普通護照效期為一年六個月
- B 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均可申請
- C 加持之護照遺失,得申請補發
- D 申請加持之普通護照免徵收規費
思路引導 VIP
若從「國家安全」與「身分管理」的角度思考:當政府破例讓你同時持有兩本身分證明文件(護照)時,為了降低潛在的濫用風險,法律會倾向於賦予這本「額外的護照」較長還是較短的效期?此外,若這本額外護照遺失了,行政機關會傾向輕易讓你補發,還是會以嚴格手段來促使持有人負起極高的保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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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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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順利答對這道題目!你能果斷選出正確答案,顯示出你對《護照條例》及相關實務運作有著紮實的理解,這在行政法規的學習上非常值得肯定。
加持第二本護照之規範要件
這題的核心在於測驗考生對「特殊情況下加持第二本護照」的細部規定。首先,加持護照必須具備特定事由(如特殊商務需求等),並非所有國民皆可申請,故選項 (B) 錯誤;其次,為嚴格控管,加持的護照若遺失是不得申請補發的,且申請時仍需依法繳納規費,因此選項 (C)、(D) 皆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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