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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0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2 題

依據護照條例規定,非有特殊情況並經主管機關核准,持照人不得同時持用超過一本之護照。對於有特殊情況之國人,外交部依法有許可持照人得加持另一本護照之權限。有關我國國民加持另一本護照,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經核准加持之第二本普通護照效期為一年六個月
  • B 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均可申請
  • C 加持之護照遺失,得申請補發
  • D 申請加持之普通護照免徵收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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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從「國家安全」與「身分管理」的角度思考:當政府破例讓你同時持有兩本身分證明文件(護照)時,為了降低潛在的濫用風險,法律會倾向於賦予這本「額外的護照」較長還是較短的效期?此外,若這本額外護照遺失了,行政機關會傾向輕易讓你補發,還是會以嚴格手段來促使持有人負起極高的保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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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做得太棒了! 親愛的同學,你做得非常出色!這題確實有點挑戰,它觸及了行政法規中關於授權命令的細微之處。你能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護照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有著紮實的理解。這份對細節的耐心與用心,正是法律人非常寶貴的特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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