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申論題
110年
[都市計畫技術] 都市及區域計劃法規概要
第 三 題
三、過去幾十年來科學園區之設置為地方帶來蓬勃發展景象,促使各地方政府紛紛爭取籌設科學園區;基此,試闡述「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中有關科學園區設置之土地取得及公共設施等相關規範,並比較其與「產業創新條例」中產業園區設置規範之差異。(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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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答本題應採『先分述、後比較』的邏輯。首先精準指出《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中由國家主導開發、土地『只租不售』及內外部公共設施權責劃分的規定;接著闡述《產業創新條例》中多元開發主體與土地可租可售的機制;最後從主管機關、開發主體、土地處分及產業性質四個維度進行結構化對比,展現對法規體系的宏觀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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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科學園區與產業園區皆為我國推動產業發展、帶動地方經濟的重要空間政策工具。然因兩者設立目的與引進產業層次不同,其法源依據分別為《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與《產業創新條例》,在開發主體、土地取得處分及公共設施建置上具有顯著的制度性差異。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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