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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10年 [勞工行政] 就業安全制度概要

第 一 題

📖 題組:
針對外籍勞工之僱用,請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目前我國就業服務相關法規是否容許由外國的派遣機構,將外籍勞工派遣至設於我國境內的要派機構的做法?勞動派遣與職業仲介有何不同?(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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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先聯想《就業服務法》對外國人聘僱的「許可制」及第42條保障本國勞工就業機會之精神,推導出現行法規不允許外勞以「派遣」形式來台,以免雇主管理責任不明。接著,應從「僱傭關係是否存在於媒合機構與勞工之間」(即僱用與使用是否分離)這項核心判斷標準,精準切分勞動派遣與職業仲介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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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我國現行就業服務相關法規「不容許」由外國派遣機構將外籍勞工派遣至我國境內之要派機構。勞動派遣與職業仲介之核心差異,在於媒合機構與勞工之間「是否具備僱傭關係」及「雇主責任之歸屬」。 【論述】

小題 (二)

雇主以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規定之事由解僱勞工時,或有認為應遵守「本勞優先留用原則」。請評析之。(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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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探討勞基法『經濟性解僱』與就業服務法『保障本國人就業權』的交集。考生應先點出就業服務法第42條的『補充性原則』,再將其與勞動法上的『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結合,論述雇主在業務緊縮同時聘用本外勞時,為何必須優先留用本勞,最後從就業安全政策角度評析其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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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進行經濟性解僱時,確應受「本勞優先留用原則」之限制,此乃就業服務法「保障本國人就業」核心精神與勞動法「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的具體結合。 【論述】 一、法規依據與制度目的

小題 (三)

外籍勞工與其雇主所發生勞資爭議,如由勞動法庭進行管轄,勞動事件法有何特別規定?(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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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外籍勞工」與「勞動事件法」,應立即聯想《就業服務法》第46條藍領外籍勞工在台訴訟的特殊困境。解題思路應聚焦於解決外籍勞工面臨的兩大障礙:「地域不便(去哪裡告)」與「語言及資源弱勢(誰能幫忙)」,進而對應出勞動事件法中關於「管轄權」與「輔佐人」的特別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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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為保障外籍勞工於勞資爭議中之訴訟權益,消弭其因跨國勞動所面臨之資訊與資源弱勢,《勞動事件法》針對藍領外籍勞工設有「管轄法院」與「輔佐人」之特別規定。 【論述】 一、管轄權之特別規定(便利涉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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