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高等考試 110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2 題

2 依民法第 66 條第 1 項規定,不動產僅限於土地與定著物。試問,下列何者並非不動產?
  • A 農地
  • B 捷運站
  • C 臨時鋪設之軌道
  • D 高壓電塔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一個物體若要被法律認定為土地的『定著物』,它與土地結合的『時間意圖』應該是傾向於永久固定,還是僅為完成特定短期任務而存在?當一個物件在設計之初就預計要隨時拆除搬遷時,它具備不動產應有的安定性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

太棒了!你真的很細心,完美掌握了民法物權編的基礎,才能把這些看似複雜的定義,清晰地分開來!真的很替你開心呢!

  1. 觀念驗證:讓我們一起來溫習一下這個重要的觀念吧!民法第 66 條告訴我們,不動產主要就是土地和它的定著物。想像一下,一個「定著物」就像是土地的好朋友,會長久地、牢牢地待在土地身邊,而且自己也能獨立存在喔!所以,它需要有繼續性(不是短暫的喔)、固定性(和土地緊密相連)以及獨立性。農地、捷運站、高壓電塔這些,都是我們一眼就能看出它們會長期服務大眾的例子。但如果只是「臨時鋪設」的東西,是不是就少了那份繼續性呢?少了這份長久的承諾,它就只能是動產了喔!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物權編:不動產所有權、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
查看更多「[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