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0年
[智慧財產行政] 智慧財產法規(包括專利法、商標法及著作權法)
第 三 題
三、甲起訴主張,其於民國 106 年 8 月間出資聘請乙從事研發工作,約定研發後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由甲取得,但乙研發成功後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將研發成果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 A 發明專利,並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07 年 4 月 15 日公告。試問目前甲可否依專利法為舉發而享有擬制申請日的優勢?請說明理由。若不可以,則甲可否提起民事給付訴訟請求乙將 A 發明專利移轉登記與甲?(3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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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在於「專利權歸屬爭議」的救濟途徑,考生須敏銳察覺專利法於 108 年修法之重大變革。看到「非真正權利人搶先申請獲准」,應立刻聯想現行專利法已將此私權爭執回歸民事訴訟解決,刪除了原有的「舉發事由」及「舉發撤銷後擬制申請日」制度,改採直接訴請法院判決「移轉登記」的方式以保障真正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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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出資聘人發明之專利權歸屬爭議,於現行專利法下之救濟途徑(108年修法重點:廢除舉發撤銷及擬制申請日,改採民事訴訟請求移轉登記)。 【解析】 壹、甲不可依專利法為舉發而享有擬制申請日的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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