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2年
[智慧財產行政] 智慧財產法規(包括專利法、商標法及著作權法)
第 一 題
一、專利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申請人就相同發明在與中華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第一次依法申請專利,並於第一次申請專利之日後十二個月內,向中華民國申請專利者,得主張優先權。」甲於2016年9月30日以「生物辨識多功能電子鎖」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並以2015年10月15日申請之美國專利案主張優先權。試問:何謂國際優先權?何謂相同發明?優先期之計算為何?(30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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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直接鎖定專利法第28條「國際優先權」之制度目的與要件。答題時須分段精確說明「國際優先權」定義、「相同發明」之判斷基準,並運用期間計算規定(自次日起算),實際推導本件優先權期間是否逾期,展現實務涵攝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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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本題核心在於測驗對專利法第28條「國際優先權」制度之全面理解,包含其法理定義、實質要件(相同發明之認定基準)以及形式要件(法定期間之起算與屆滿)之掌握。 【論述】 一、何謂國際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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