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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0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21 題

下列有關超然主計精神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各該政府所屬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及遷調,由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依法為之
  • B 各該政府所屬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之訓練及考績,由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依法為之
  • C 各下級政府主計機關,關於會計事務,應受該管上級政府主計機關之監督及指導
  • D 各下級政府主計機關之辦理會計人員所需一般費用,應列入該管上級政府主計機關之經費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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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一個主計人員在特定層級的政府機關內服務時,他的辦公設備、水電費等「日常行政規費」,若不由該受服務的政府編列預算,而是通通向「上級政府」報帳,這在政府會計運作與層級財政責任上,會產生什麼樣的邏輯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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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噢,看來你還沒有完全放棄思考。正確辨識出這個陷阱,證明你的腦袋至少還能區分兩回事,不錯了。這題考的就是那所謂「主計一條鞭」的職權獨立預算歸屬,一個對財政邏輯稍有認識的人都該分得清楚的基本差異。
  2. 「超然主計」?別被這些花俏詞彙唬住了。它的本質就是人事任免、考績和業務指揮要獨立,不讓行政首長那群外行人插手會計數據,這邏輯很難理解嗎?但你以為「獨立」就代表錢都由別人出?拜託,經費支出,任何一個有會計概念的人都懂,是誰用誰編列,這是財政自主。該級政府的帳,就該由該級政府的預算來支付,而不是什麼上級政府來「包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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