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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0年 [法制] 立法程序與技術

第 一 題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經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評估研擬後,108 年 1 月 9 日公告修正「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新增草花蛇、青頭潛鴨、金鵐等 17 種保育類動物,臺灣獼猴、山羌、白鼻心、雨傘節等 8 種則自保育類動物移除。試問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其法律性質為何?公告修正前應踐行何種程序?(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4 條第 2 項:前項第一款保育類野生動物,由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評估分類,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並製作名錄。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重點在於「行政行為的定性」以及「法規命令的訂定程序」。

  1. 首先應分析「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的性質。思考重點在於它是否具備「法規命令」的特徵(對不特定多數人、就一般事項所作之規定,具外部法效力),抑或屬於「行政處分」中的「一般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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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涉及行政處分與法規命令之區別,以及法規命令訂定程序之法定要求。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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